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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假貨賠償標準

假貨賠償標準是10倍的賠償的標準。假冒偽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壹種或多種可以導致普通大眾誤認的不真實因素的商品。假冒偽劣商品可以分為假冒商品和劣質商品兩種類型。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假冒偽劣商品常見形式: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

(三)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六)名稱與質地不符、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七)冒用優質或認證標誌,冒用許可證標誌的商品;

(八)摻雜使假、偷工減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十壹)無標準、無檢驗合格證的商品;

(十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關規定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處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樣的商品;

(十五)生產、經銷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或未按規定提供使用說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標明或未如實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時間的;

(十七)未按規定標明產地。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其他項目的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