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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鐵事件引熱議!保安究竟有沒有權力對乘客采取強制措施?

按照法律來說,保安是沒有資格對乘客采取強制措施的。

西安地鐵事件中,該名女乘客在車廂內大聲打電話,並且因此跟其他乘客發生口角,還和壹個老大爺發生了肢體沖突,作為矛盾的制造者,該名女子違反了《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十三款之規定。

但是,作為安保人員的應對處理也是過激的,其要求女乘客離開車廂無果,於是使用暴力行為強行拖拽,並且將女乘客衣物脫落,現場不堪入目,被人拍下發到網上後,引發了極其惡劣的輿論效應。最終,西安地鐵對該保安予以停職處理,同時公安機關也對擾亂公***秩序的郭某(女)和陳某進行了批評教育。

這個處理結果是沒毛病的,首先郭某在車廂內喧嘩,引發了跟陳某的沖突,影響了其他乘客。而保安要求其離開車廂,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只是他的操作過於粗暴,導致女乘客衣物脫落而暴露。

作為公安機關,在核實事件經過以後,確認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也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警方也表示,對於該類事件的處理,應該及時轉交給有執法權的公安機關,地鐵運營方越俎代庖的“執法”,會面臨無法可依,而且“有理”變“無理”。

雖然公安機關和地鐵部門的處理結果都已經公示,但網絡輿情仍然是兩極分化,有認為保安是故意猥褻,應當按照犯罪處理的,也有認為該女子擾亂公***秩序,保安將其拖離車廂沒有毛病的聲音。

其實拋開現在風氣正盛的性別對立角度,單純從公***秩序下的個人,與保安職責的角度來說。雙方確實都存在各自的過失,該名女子在地鐵上大聲喧嘩,並且與周邊乘客發生肢體沖突,作為地鐵管理人員,制止其行為是起碼的要求。

在這裏需要區分“暴力”和“過度暴力”的區別,保安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都會或多或少的使用暴力,這並不是必然犯錯的前提。比如有人不賣票強行闖入或者跳出檢票口,保安制止並且拉拽也屬於暴力,另外高峰時期會有地鐵推手,將乘客塞進車廂內,這也可以看成壹種暴力,另外之前某超市發生老太太偷盜,結果也發生了保安奪回物品結果老太太摔倒的事情。

假如妳有錯在先,那麽保安是有義務制止妳的不法行為,但履行指責的暴力必須適度,而且出於維護其他乘客合法權益的,那就不會引發不利的後果。

但對於郭某的處理,保安陳某某的行為卻超過了適度的邊界,郭某固然有擾亂公***秩序並且侵害其他乘客權利的行為,但對其身體進行拖拽還導致衣物脫落身體暴露,這就屬於執法層面的暴力等級了,作為保安人員應該將其控制,並對其進行勸離,如果對方拒絕離開車廂,那麽讓多名安保人員將其圍起來,避免繼續跟周圍乘客發生沖突,後續就由警方接手即可。

畢竟郭某並未對保安進行攻擊,也不存在需要正當防衛的情況。只要郭某跟陳某已經停止了沖突,對周圍乘客也停止了影響,那麽就不必強行將其拖離車廂,更不必使用這種程度的暴力拖拽。

綜上,這次的事件就是壹個違反公***秩序者,與壹個過度使用暴力的保安,雙方都得到了各自的懲罰,而且後續也追加了壹些關聯人員的處理。每個參與者都應該積極反思自己的過錯,避免將來再出現類似的情況。至於吃瓜的群眾,最好不要入戲太深,跟著節奏打拳或是搞性別對立,那樣過於反智而且容易被帶偏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