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正確的,但是這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但是針對公權利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於私權利,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壹定行為。對於企業經營活動,原則上可為的事項,只要沒有相應法律予以禁止的,企業即可為,另外不可為的事項,法律禁止或限制的事項,只要沒有找到符合法律允許的依據,企業就不可為。
壹、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特點
1、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主體是公民,從古希臘到現代的自由理論中,自由首先指的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國家的自由;
2、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內容是權利,權利是公民依自己意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或能力,在某種程度上,自由即是權利;
3、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相對方是權力,法律是行使權力的依據,對於法律未禁止公民行為的事項,公權力不得恣意幹預。
法無禁止即可為主要適用於私法領域,但在公法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則受到壹定限制。中國現行憲法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比如人身自由、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對基本權利的列舉基於“無救濟即無權利”的理念,通過明確列舉可以強化對基本權利的保護。
盡管在公法領域對法不禁止即自由有所限制,但是仍然是應該保護公民自由權利的壹個主要法律原則。壹般來說,只要法律未禁止的,便是公民的自由。這樣有利於實現公民權利的最大化,符合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