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輪新秀大多數都只會和選中他的球隊簽下兩年新秀合同,因此在新秀合同結束之後他只具有早伯德資格,而不具備伯德資格。
早伯德條款規定,對於過去兩年曾在同壹個球隊效力全部賽季或部分賽季的球員(包括因為球隊交易而轉會者),該隊可在他成為自由球員後以該球員最後壹年薪金的175%和全聯盟平均球員薪金(即中產)兩者之中較高的薪金與其續約。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母隊薪金總額在工資帽以上,最多只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提供中產合同。
於是出現了壹個問題:當其他隊為該球員開出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時(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將具備受限制自由球員條件),母隊將無法跟進。
為了保護母隊的權益,不再出現當年“勇士只能眼睜睜看著阿裏納斯接受奇才為其開出的超過中產的邀請合同遠走高飛”的悲劇,出臺阿裏納斯條款。
阿裏納斯條款規定,其他球隊只能為兩年新秀合同結束後的二輪新秀開出低於中產的合同。即其他球隊無法對此類球員開出比母隊合同更高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