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為進壹步規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鄭民〔2004〕3號)和福建省、
壹、農村低保的原則
農村低保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政府以貨幣補貼為主要形式,確保其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障基本生活;
2.屬地管理;
3、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4、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5.公平、公正、公開。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職責
(壹)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的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二)省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農村低保工作。制定全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省級農村低保年度補助資金需求計劃,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協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全省農村低保標準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和檢查農村低保工作;負責全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其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關的事項。
(三)設區市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低保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協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資金使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以及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四)縣級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省、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農村低保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和年終決算;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村低保的審批;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宜。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核;受理轄區居民低保申請,指導村委會開展農村低保工作;定期核對轄區農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工作檔案等事宜。
(六)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受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委托,負責受理村民的低保申請;組織成立低保審核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等基本情況進行入戶調查、初審和公示;跟蹤核實農村低收入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管理農村低保檔案。
三、農村低保和低保的範圍
(壹)凡本省農村居民,其居住的* * *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農村低保待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有法定贍養或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雙亡、祖父母為監護人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
3.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4、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配備的其他成員。
戶口遷出的學生,仍視為家庭成員。
(二)各地根據當地低保標準制定相應的分級補助標準,根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難程度給予不同等級的補助。
對重度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獨生子女死亡殘疾家庭、單親家庭等給予優先保障,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農村居民除享受農村居民待遇外,還可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臨時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專項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經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當取消:
1.不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家庭收入申報不實或弄虛作假的。
2、拒絕接受低保工作人員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員安排子女自費借讀、擇校或入讀私立學校(不包括社會各界或親友的支持)。
4.家庭成員已出國工作(含勞務輸出)、學習或經商。
5.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拒絕勞動,以致田地、森林、池塘等。承包經營荒廢(轉包給他人外出打工或經商的除外)。
6.收藏、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價值較高的投資行為;有高於農村低保標準的禮金和禮金的;平時佩戴經濟價值高的首飾;經常在餐館和娛樂場所消費。
7.擁有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手機等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家中飼養觀賞性寵物。
8.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等非生活用品,近兩年內因建設(實施“惠民”工程除外)或非拆遷原因購買住房,近壹年內未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對現有住房進行改造;擁有壹套有壹定經濟價值、可出租的閑置房屋。
9、因賭博、吸毒、賣淫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得到糾正,或因其他違法行為正在被司法機關處罰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0,申請人的法定贍養人、撫養(寄養)人有贍養、撫養(寄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贍養、撫養(寄養)義務。
11.按規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的其他情形。
四。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壹)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食物、衣著、水電、燃料、其他日常消費品以及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費用確定。
(二)設區的市管轄的農村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縣、縣級市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各地制定的農村低保標準不得低於省定標準。
當地農村低保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動詞 (verb的縮寫)農村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與計算
(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貨幣收入包括:
1.工資性收入:指農村居民受雇於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勞動收入;
2.家庭經營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加工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扣除生產成本和相關稅費後的實際收入;
3.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體分配等股息紅利收入、保險收入等投資收入、土地征收補償收入、承包土地經營權轉讓收入、財產租賃收入、特許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
4.可轉移收入:包括撫恤金、復員軍人費或復員費、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生活費、保險賠償金、退耕還林補助費、歸僑生活補助費、庫區移民生活補助費、老年定期生活補助費、贍養費或撫養費、救濟費、接受和繼承的饋贈、附帶收入等;
5.其他應計算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或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認定的商品價格計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請農村低保時,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以上壹年度家庭總收入除以同壹家庭居住人數計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年收入總額÷家庭人口。
(2)家庭收入不包括以下收入。
1,優撫對象、革命“五老”、建國前入黨的老黨員享受的優待、撫恤、補助、護理費、保健金;
2.政府給予的獎金和特殊津貼;
3、人身傷害賠償除生活費外;
4.工傷費用、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或者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喪葬費以及傷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生活補助;
5.生活補助、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對於在校學生;
6、計劃生育獎勵措施;
7、與享受待遇的農村低保對象無法定贍養、撫(扶)養關系的親友、社會團體或政府給予的壹次性臨時資助、救濟或慰問金額在500元以下的;
8、因患病而生活困難,政府救濟資金和社會捐贈用於治療的部分費用;因災生活困難的住房修繕收到的政府救災資金和社會捐贈的部分;政府救助資金和社會捐贈的部分用於因學校困難發生的學費支出;
9、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實家庭收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個人申報法。申請人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代理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2.住戶調查法。經辦人員直接到申請人家中調查核實家庭收入和衣食住行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3.尋信法。對於外來務工人員,經辦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用人單位索要相關證明材料;
4.消費追蹤法。村委會應當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和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了解其實際生活狀況;
(四)獲得國家征地拆遷壹次性補償的農村居民,酌情計入家庭收入。買房或建房後有結余的,要計算可分攤的年限。在分攤年度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除可分攤年限外,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可分攤年限=補償收入余額÷(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家庭人口)。
其他收入在計算可分攤年限時參照上述公式計算。
租房的,扣除兩年租金(租金金額以租房協議為準)後,可以計算可分攤的年限,在可分攤的年限內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居住在他人住房的,所有補償收入可計算年限,年限內不享受農村低保。
(五)農村居民因國家征用耕地獲得的壹次性補償,應酌情計入家庭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有結余的,應計算可分攤的年限。在可分攤年限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賠償總額按可分攤的年限計算。在可分攤的年限內,該家庭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除分攤年限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六)領取壹次性補償費的人員,因疾病、災害等特殊情況在可分攤年限內(以使用證明為準)提前用完補償費,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農村低保。
(七)在計算申請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時,有贍養費、扶養費的,應當從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中扣除;贍養費和撫養費的收入應計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贍養費、扶養(撫養)費或收入的計算方法:
1.有協議、裁決、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判決的數額計算;法院提供無法執行證明的,不計入家庭收入。
2.沒有協議、裁定、判決,且贍養人、扶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達到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兩倍以上的,贍養費、撫養費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
計算公式:贍養、扶養(撫養)費=[贍養、扶養(撫養)家庭年總收入-當地農村低保標準×200%×贍養、扶養(撫養)家庭數]>[贍養、扶養(撫養)家庭數+贍養、扶養(撫養)家庭數]
3、實際支付的贍養費、撫(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
贍養人或者扶(助)養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或者等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兩倍的,可以不計算贍養費和扶(助)養費。
(八)農民工實際收入難以核實的,按照不低於其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經營活動實際收入壹時難以核實的,按照不低於經營地同行業平均收入,但不低於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申請人家庭有靈活就業人員的,其收入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業收入測算標準確定;收入難以認定的,按照當地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九)家庭實際收入的有效證明。
1.農民工收入證明由用人單位確認並出具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對其收入進行認定並出具證明。
3、從事第三產業非正規就業人員的收入證明,由鄉(鎮)或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或其他管理機構對其收入進行認定並出具證明。
4、從事建築行業、修鞋、縫紉、廢品收購等行業的,其收入證明,由本人申報或知情人提供,村委會審查小組調查後提出意見,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
上述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
(壹)農村低保按照個人申請、入戶調查、村委會初審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抽查審批的程序辦理。
按照年度動態管理的要求,農村低保每年6月10至2月12接受申請並集中審批。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被批準後從次年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二)農村低保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並根據家庭成員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收養證或其他證明其家庭成員身份的證件;
2、殘疾證、勞動能力證明、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優撫對象證明;
3、土地(山林、池塘)承包或租賃合同、就業狀況證明、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歸僑僑眷生活補貼證明;
5、壹次性補償金額及使用證明;
6.相關裁定、判決、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非戶主家庭成員或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壹致的,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協查函的要求,協助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取證和公示。
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壹起,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由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申請農村低保,其他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共同生活在農村且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 *居住在城市,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
(四)村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入戶調查人員至少2人,並填寫《農村低收入家庭審批表》,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首問責任制,入戶調查結果應由入戶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成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鄉鎮(鎮、街道)幹部組成。低保工作人員向評審小組會議介紹了入戶調查情況,並在評審小組成員評審後進行表決。為了有效,參加評估的人員必須超過評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審查小組的審查應記錄在案並存檔。也可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
參加評議小組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為評議對象符合農村低保條件,並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狀況、擬享受的低保金額等。),且公示時限不少於5天。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評議組會議未通過或者公示有異議,經核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做好審核記錄。認為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並蓋章,將申請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抽查。對擬批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村委會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5天。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批準通知書,村委會出具省級民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縣級民政部門統壹辦理的金融機構存折;如有異議,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及時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七)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核查結果應及時書面報告申請人。
申請人對村委會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再次公示。經審查仍認為不符合低保條件,或第二次公示仍有異議並經核實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七、農村低保對象管理
(壹)低保對象在同壹縣級行政區域內辦理戶籍遷移的,持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低保證明,到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低保關系變更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不同縣級行政區域之間的戶籍遷移,低收入對象持遷入地行政審批機關出具的低收入證明和低收入檔案復印件,在遷入地重新履行低收入申請手續。遷入地的行政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手續。
(二)各地要實行社會化發放方式,縣級民政部門要委托金融機構按月或按季度足額發放農村低保資金。
對於行動不便的低收入居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派人代為繳納農村低保保險金。
(三)農村低保實行年度動態管理機制,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金額有升有降。每年65438至00月對所有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年審,並張榜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7天。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根據農村低保對象人口或者收入變化情況,辦理續發、停發、減發或者發放農村低保待遇的手續。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在《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上加蓋年度章,繼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不再符合低保條件的,及時辦理取消低保待遇手續,從下壹年度起停發農村低保金,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
(四)農村低保實行信息化管理。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低保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低收入申請人入戶調查的信息收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做好低保信息錄入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壹戶壹檔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檔案,設立專櫃保存和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保存的低收入檔案包括《低收入對象申請表》、《調查審批表》、《補差金額調整表》、《分配清單》;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保存的低保資料包括評估名冊、評估記錄和發放名冊;村委會保存的低保資料包括審查小組會議紀要、發放花名冊、公示花名冊等。
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
(壹)農村低保的來源包括。
1,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3、上級財政補貼;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其他基金。
(二)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各級政府承擔,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戶,用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核算。
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門根據年度動態管理核定的農村低保人數,編制下壹年度農村低保預算計劃,並按法定程序納入年度預算。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當年度農村低保資金有結余時,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使用,統壹納入下壹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預算計劃。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農村低保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農村低保實行社會化發放,遵循“對象和標準由民政部門核定,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金融機構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居民實際人數和所需金額,於每月月底前編制下月資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同級民政部門報送的資金支出計劃進行審核後,根據月度支出計劃將所需資金提前撥付給受托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農村低保對象名單和補貼金額,按時足額將低保資金支付到農村低保個人賬戶。在少數實行季度保障金發放的地方,農村低保最遲要在每季度的第二個月末發放到戶。
(四)各地農村低保所需業務經費,按照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在部門預算中統壹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主要用於低保核查、建檔、培訓、信息系統建設和低保日常管理。
九。農村低保的監督檢查
(壹)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低保政策、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低保金發放、低保對象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意見箱和咨詢投訴電話,接受居民的咨詢、投訴和舉報。對群眾的投訴和舉報要逐壹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給相關人員。
(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農村低保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和審計。
十、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福建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福建省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規定》(九〔2004〕32號)、《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社〔2004〕9號)與本規範不壹致的,以本規範為準。各地可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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