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簡稱“浙江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或“浙江省華僑商會”。英文名是浙江省華僑企業家協會(簡稱ZAOCE)。
第二條本會是由華僑、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包括港澳僑眷、海外留學生及其家屬)在浙江投資的企業和個人組成的自我管理、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僑務和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境外中資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境外中資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廣泛聯系國內外工商企業和經濟組織,加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之間的溝通,以及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促進會員和僑資企業在浙江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協會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39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貫徹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介紹浙江改革開放的發展和投資環境。受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托,組織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幫助會員在國內外發展業務;為華僑、港澳商人在浙江投資發展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的經驗;促進企業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三)維護會員和華僑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投訴和委托,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華僑、港澳人士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務;對華僑、港澳人士在浙江投資及其合法權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根據會員企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不斷提高成員企業管理者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通過各種形式,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開展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和組織的友好交流,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弘揚企業文化,組織各種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會員的業余文化生活;編輯出版與境外中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期刊及其他宣傳資料;
(七)開展有利於實現本協會宗旨的其他各種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團體、單位和個人會員制。
團體會員是指浙江省各市、縣(市、區)僑辦、僑聯等部門主管的僑商組織。
單位成員指:(1)依法在浙江省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華僑、港澳同胞企業;(2)依法在浙江省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歸僑、僑眷(含港澳家屬、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企業;(三)浙江華僑、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在國內其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在浙江註冊投資的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家屬,歸僑、僑眷,以及不作為企業法人的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履行義務: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和章程;
(三)熱心支持、參與本協會的工作和活動,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如實提供本協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壹)由市、縣(市、區)僑務辦公室和僑聯推薦或由兩個以上協會會員推薦;"
(2)填寫並提交本協會統壹印制的會員申請登記表;
(三)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提交的註冊文件復印件;
(四)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協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並提交協會理事會表決;
(五)經審查合格後,由協會會長或授權代表出具會員確認書;
(6)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以會員身份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監督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請求協會幫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的退出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研究表決後生效。當妳離開會議時,妳應該立即把妳的會員卡歸還給俱樂部。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終止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按程序終止會員資格後,會員以前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壹)單位成員和團體成員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壹年以上未繳納費用,且無故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註銷會員證:
(壹)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已被定罪的。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應經理事會同意,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由會員通過民主協商或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人數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的代表,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本協會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協會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時,任期相應變更。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人數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當然會員。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派代表出席,並授權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也可以通訊的形式召開。如有重大問題,經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派壹名代表參加,並授權該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也可以通訊的形式召開。如有重大問題,經總裁決定或三分之壹以上執行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執行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若幹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總統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必須擁護中國市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較高的社會聲望;
(2)在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省僑辦、僑聯協商推薦,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經三分之壹以上委員* * *推薦並經省僑辦、省僑聯審核,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協會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需要本會主席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情況,行長的上述職權也可由行長任命的常務副行長行使,常務副行長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協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因特殊情況,秘書長的上述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的副秘書長行使,副秘書長對會長和秘書長負責。
(五)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會主席任期屆滿後轉為名譽會長;我們將根據需要聘請多名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的提名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監督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三)出席董事會會議和執行董事會議,有權向董事會和執行理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檢查協會的會議,審查和查閱協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報告;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主席和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委會受本協會理事會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本協會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和議事規則,獨立開展活動,接受本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四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者華僑、港澳人士和組織的捐贈、贊助;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壹條本會經費的使用:
(壹)協會的會議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協會的日常開支;
(四)捐贈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四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核,並與接收方明確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資產處置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救助或者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照協會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監事會主持下進行法人離任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章程需要修改時,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應當制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2012年10月8日經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協會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