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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物數賣屬於債權的

壹物數賣屬於債權的平等性。

多重買賣與壹物數賣的區別:

多重買賣與壹物數賣基本上是相同的沒有區別;壹般都是指出賣人就同壹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壹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壹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壹,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說的,將壹物品訂立多重的買賣合同,這種行為是會讓買受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買受人遇到情形是可以讓賣方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要合理、合漢都是可以獲得支持的。

債權的基本含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壹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壹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妳自己不存在過錯,妳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壹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壹種行為、壹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