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現行《專利代理條例》自4月1991日起施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專利法》的修改,原有的規定已經與現實嚴重脫節,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壹是專利代理機構的中介服務機構性質不清,不符合國務院關於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要求;二是授予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執業資格的條件和程序不明確,與《行政許可法》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原則和精神不符;三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行為規範不夠嚴謹科學,難以充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行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在參照我國律師、醫生、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建築師等其他需要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稱謂的基礎上,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為“專利代理人”。,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頭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