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 1年7月生效)第二章合並範圍第七條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控制是指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享有可變回報,並有能力利用對被投資單位的權力影響回報的金額。本準則所稱的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回報有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開發活動和籌資活動。
二、控制的具體判斷和應用
(1)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比如(1)直接擁有過半,(2)間接擁有過半,(3)直接和間接擁有過半。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表決權,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擁有多數表決權。
三、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範圍。
母公司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即只要是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無論子公司規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的能力是否受到嚴格限制,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是否與母公司或企業集團內其他子公司存在顯著差異,都應納入合並財務報表。
四。以下被投資單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
1.已申報清理整頓的原子公司;
2.已經宣布破產的原子公司;
3.母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
4.母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是指母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被投資單位,如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