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根據原保險合同確認的應收代位求償權。
本科目應按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應收代位求償權的主要會計處理
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時應確認的代位求償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給付支出”科目。
收回應收代位權時,應按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余額借記“壞賬準備”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賠償費用”等科目。
代位應收款項的核銷和轉回,參照“壞賬準備”科目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但尚未收回的應收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