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
第壹章目的
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公司法》,我們自願集資組建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住所和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的實繳出資額。
第五章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持股比例
第七條。本條應包括的內容由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以下內容擬定部分或全部。
註冊資本為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實物轉讓的方式和期限;以工業產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工業產權轉移登記,公司應當在成立後六個月內辦理相關轉移手續和工業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非專利技術的轉讓。公司成立後壹個月內,非專利技術的所有者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註冊資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約定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事項。公司應當在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十壹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會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壹元人民幣有壹個投票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月召開壹次,臨時會議應由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其權限在事先授權委托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對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第十款、第十壹款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股東委派)。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
董事會任期為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10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10名,職工代表10名。監事會召集人是。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規章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股東委派),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
(2)檢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提交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和會議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的日送交股東。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以下會議報告和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由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壹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在宣布公司終止前,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XI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 * *股東協商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壹式兩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股東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註:企業可參照本章程範本,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章程。章程必須打印,不得塗改。
還有就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這裏可以參考壹下。
/readnews.asp?newsid=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