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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費≠業務招待費!老財務總結的餐費處理大全!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於業務招待、員工出差、內部管理、會議展覽、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等需要,常常以各種形式發生壹些餐飲費支出,由此引發了各種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的問題。在實務中,壹些企業在對餐費支出進行賬務處理時,不加區分地將其 記入 “業務招待費”科目。

但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的相關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只能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由於原本不屬於業務招待費的餐費支出被錯誤地 記入 了該科目,占用了壹定的扣除額度, 必然給企業帶來壹定的稅收損失和稅收風險。

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的處理餐飲費支出,本文我們為大家系統的分析各種情況並給出對應的賬務及稅務處理方法,以便於大家在實務操作中正確應對,降低損失和風險。

壹、誤餐補助

什麽是誤餐補助,財稅字[1995]82號文件給出了定義: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的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壹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會計處理

根據受益對象,分別借記“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涉稅事項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誤餐補助屬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但是關於補助標準,各地除了90年代初有壹些政策文件以外(顯然已經無法適用現在的物價水平),目前並沒有統壹的政策文件規定,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應當結合當地的平均消費水平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並且應當完善相應的制度,保留發放記錄作為附件資料。

二、午餐補貼、加班餐費

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壹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1、會計處理

對於向職工發放的午餐補貼、加班餐費,其實有兩種情況:

(1)企業按照固定標準,每月以現金形式向員工發放的午餐補貼或者加班費補貼,應當計入工資總額,按照不同部門費用核算科目(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午餐補貼(加班餐費補貼)”發放。

(2)按照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由員工拿發票進行報銷的餐費支出,應當 記入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

2、涉稅事項

(1)個人所得稅:對於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午餐補貼、加班餐費補貼,應當計入工資總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由員工拿發票報銷的餐費支出,通過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規避了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限額,將會導致企業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采取哪種形式發放餐費補助,應當根據自身的管理需求權衡選擇。

三、出差餐費

對於員工的出差餐費,壹般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根據公司制度按出差天數進行現金補助,另壹種是拿發票據實報銷。

1、會計處理

企業員工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用,無論是按固定標準現金發放還是憑票據實報銷,都應當記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差旅費”科目。

2、涉稅事項

(1)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超過標準或異常的差旅費津貼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變相發放工資補貼、津貼,從而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出差餐費的發放標準,很多地方參考了《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按照這壹規定,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50元。但由於該文件的制定時間距今也有十余年,物價飛速上漲,各地的經濟發達程度也不同,各地的標準也可能不盡相同,實務中還是要依照當地的政策要求和消費標準制定合理的餐費補貼制度。

(2)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憑票據實報銷的出差餐費,在實務工作中應當註意相關證據資料的完整性,比如報銷單中應當有出差人員的姓名、出差地點、時間、任務等內容,應當有對應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發票,以便於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餐費支出。此外,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和發放制度,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防止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稅收風險。

四、招待餐費

企業作為業務招待費的餐費支出,比如宴請客戶、員工餐或者其他招待支出,應當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需要註意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會議餐費

根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第十條規定的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因此,會議過程中發生的正常餐飲費用屬於會議費用範疇,不屬於餐飲服務範疇,會計上應當作為會議費核算,記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會議費”。並且作為會議費核算的餐費支出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企業舉行年會或其他活動組織的聚餐,其費用支出應當記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稅法明文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記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為了明確區分業務招待費,企業的會議費支出應當提供真實性的合法資料,如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 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很多企業可能重視了會議的組織工作,卻忽視了相關憑證收集,最終導致涉稅風險的產生。

六、培訓餐費

根據財建[2006]317號文件對於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範圍的規定,職工外出培訓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餐費支出,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列支,記入“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對於企業所得稅來講,財稅〔2018〕51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結論:

1.並非所有的餐費支出都屬於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2.餐費支出的入賬科目應當跟隨主要活動支出的入賬科目,例如差旅餐費列入差旅費,會議餐費列入會議費,培訓餐費列入職工教育經費等;

3.企業應當制定合理的誤餐補助、差旅費報銷制度和金額標準,避免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納稅調整的風險;

4.企業在發生餐飲費支出時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並保留對應相關資料作為入賬憑證和稅前扣除憑證。

不同情況下的餐費處理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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