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
(2)假破產、真逃廢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的;
(4)虛假合資套取資金;
(5)政策失誤,造成巨額損失和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企業關閉、停業、兼並、轉讓、承包、租賃、兼並、出售等機會,利用職權實施腐敗犯罪的。
2.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管理者和經營者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僅是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國企改革的基礎和前提。
三、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方法如下:
1,股份制改革和拍賣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壹般是指打著國企股份制改革的幌子私下交易,拍賣壓低價格,使交易價格遠低於賬面價值。
2.假破產和真逃廢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壹般有以下兩種行為:
(1)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
(2)企業破產主要是由於經營不善,資不抵債,但負債巨大時,低價或低價出售資產,評估機構在幕後操作。
3.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
4.假合資壹般指中外合資,外資以技術入股。改革之初,技術參與的比例較大,但企業的利潤確實是按比例分成的,導致企業的營運資金緊張或者資金鏈斷裂。
5、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和流失,壹般是指國企領導在改革初期不懂管理,而是靠蠻幹造成企業投資決策失誤,無形中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浪費和巨額損失流失;
6.利用關、停、並、轉、承包、租賃、兼並、出售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企業的機會實施腐敗犯罪。
四、國有資產流失的要素如下:
1、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因其過錯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2.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僅限於持有國有資產的投資者、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3.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主觀故意或過失。
4、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直接違反了有關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已經造成或者不制止國有資產流失必然會產生不良後果。
5.國有資產流失以多種形式和渠道同時發生。
五、認定國有資產流失的證據有: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
2、公安機關的結案證明、答辯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關閉證明;
4.企業破產清算公告和清算文件;
5.政府部門的公文和明令禁止的文件;
6、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7、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資產的保險查勘、理賠計算等。;
8.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證據;
9、會計資料和原始憑證;
10,資產盤點表;
11.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商業合同;
12、企業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材料(金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業內專家參與技術鑒定和論證);
13、企業內部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
14.因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應當有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賠償情況的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