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者修復原標的。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被稱為損失賠償原則。保險賠償作為財產保險活動的最後壹環,是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內容,是財產保險經濟賠償功能的直接體現。
賠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會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以使其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
重復保險分配原則也是由損失賠償原則衍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壹保險標的、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所有保險人。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因壹次保險事故向多家保險公司索賠時,損失賠償必須在各保險人之間分攤,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參考資料:
百科全書-保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