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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售無形資產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應繳納的稅款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借方:銀行存款

借方: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借方:累計攤銷

借方:營業外支出(借方余額)

貸款:無形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營業外收入(貸差)

擴展數據:

初始測量

無形資產通常以實際成本計量,即取得無形資產並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均視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對於不同來源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初始成本構成也不同。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時起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止發生的全部支出,但不再調整以前期間已經支出的支出。

無形資產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得到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項目作為無形資產,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產生的預期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壹個項目產生的預期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在會計實務中,確定無形資產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有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壽命中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並應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的商譽和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名等。不應被確認為無形資產,因為其成本無法可靠地衡量。

百度百科-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