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壹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壹種管理關系,同時是壹種法律關系。
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和經濟核算,采取獎勵和制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壹種完全的法律制度。
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和制度。
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系,如私營企業的經理與董事會的關系、董事與股東的關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壹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之間,如政府對人大,上級對下級;國家與公有組織之間,如國有企業對出資的機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個人與組織之間,如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對其委派機關,個人承包者對集體、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如實行內部承包或崗位責任制等。
百度百科-經濟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