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壹次,由公司會計進行負責。
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壹天。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擴展資料:
財務報表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壹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
2、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3、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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