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領導職務的級別與職級的對應關系是:
國家壹級:壹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至六名;
(5)局級正職:焚琴辯13-8級;
(六)副局級:十五至十級;
(七)縣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級副職:二十至十四名;
(九皮缺損)鄉科級崗位:22級至16級;
(十)鄉級副職:二十四級至二十七級。
擴展數據:
國家公務員的主要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3.獲得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投訴和指控;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