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參加什麽樣的培訓,公司與員工簽訂服務合同都是完全合法的。這部分屬於民事合同範疇,不存在違法因素。
如果員工在服務期間辭職,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只能向員工索要分攤費用後剩余的培訓費用,約定其他額外違約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比如員工參加培訓,企業能證明的培訓費用是3萬元,簽訂了兩年的服務合同,但約定的違約金是5萬元。簽訂服務合同後,員工剛離職1.5年。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的補償培訓費的金額計算如下:30,000人民幣* [(24個月-65,438+08個月)/24個月)= 7,500人民幣。因為24個月的服務期已經履行了18個月,員工只需要補償未履行的部分。
即使合同規定了5萬元的違約金,員工也完全可以忽略這部分。因為這部分協議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律明確規定其他違約金無效,所以合同中的這壹項也無效。
另外,企業能夠證明的培訓費用,可以理解為企業能夠上交的有效成本依據,如培訓費用發票、往返機票發票、住宿費發票等。
希望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