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教育函授輔導站的管理,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函授輔導站暫行規定》(教成[1993]12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夜大專科教育的意見》(教高[199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教育部批準的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在我省設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第三條函授站是主辦高校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學員提供教學指導、思想政治教育和組織管理的服務機構。不得衍生自其他教育機構,也不得以函授站的名義面向社會獨立辦學。
第四條函授站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成人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執行所在高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章通信站的設立
第五條主辦高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需求和本校成人教育發展規劃及管理能力,合理設置函授站,函授站數量應當與本校成人函授教育規模相適應。在湖南設立函授站的外省高校限於壹個部屬或省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立1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則上每個市州(學校所在地除外)只能設立1函授站,生源較大的市州可適當增加數量。
第六條主辦高校必須依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設立函授站。設立函授站的單位應當是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以及辦學條件好、管理規範的技工院校、技工學校和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中心。主辦高校不得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合作辦學。
第七條設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可以配備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相結合的合格導師隊伍,可以配備專職管理隊伍,保證函授站的正常教學秩序。
2.能提供固定的教學場地和其他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條件,學習環境良好,符合安全、消防、衛生要求。
3.有穩定充足的生源,能滿足所在高校專業課的要求。
4 .能保證提供或籌集開辦函授站所必需的資金。
5.學校設在交通便利的縣級以上城市(其中,省外高校函授站應設在市級以上城市)。
6.沒有其他不良學校記錄。
第八條主辦高校必須與設站單位簽訂協議,以學校名義依法設立函授站,學校內部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為外圍站辦學。辦學協議只有在函授站正式審核備案後才能生效。本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2 .專業名稱、培養目標、層次、學制、招生對象、招生範圍和辦學規模。
3.函授站的名稱、地點和辦學條件。
4.教師、站長和函授站的管理人員。
5 .函授站經費及管理辦法。
6.履行協議有效期,變更或違反協議的處理。
7.雙方約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九條主辦高校在湖南設立函授站必須履行註冊手續。主辦高校向函授站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外省高校在湖南設立函授站,必須事先征得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設站單位的條件和資質,按期向省教育廳正式報送符合備案條件的函授站名單及相關材料。經審核同意備案的函授站,由省級教育廳正式通知,並報教育部備案。未經省教育廳備案的函授站和其他任何教學點,主辦高校不得安排招生。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6月5438+2月受理新增函授站備案申報,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於次年3月上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5月公布了備案結果。
第十條主辦高校申請備案函授站應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主辦高校申請設立函授站的報告(省外高校還須提交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文件)。
2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站登記表。
3.主辦高校(甲方)與建站單位(乙方)的協議。
4.可行性報告(包括人才需求和生源預測、擬設專業和規模等。)和具體建設計劃(包括專業設置、教學計劃、質量保證措施、管理制度等。).
5.專業課教師名單和聘請的其他導師名單應提交教師學歷、職稱、教師資格證和聘書復印件。
6.設站單位法人證書、執照復印件,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函授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職稱復印件。
7.學校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租賃合同,消防、衛生防疫部門現場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8.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函授站驗資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資金用途、產權歸屬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以上材料應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壹式四份提交。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壹條函授站在業務上接受主辦大學的領導,在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的領導。同時,其辦學活動、教學情況和管理情況必須接受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有關方面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不斷改進管理方法,加強對函授站的規範管理和服務指導。
第十二條函授站單位要切實端正辦學指導思想,高度重視函授站的建設和管理,確保辦學規範化和教學質量。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及時傳達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
2 .自覺接受和服從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3.配合主辦高校落實函授站的建立,為函授教學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
4.配備函授站專職管理人員並做好相關人員管理工作。
5.定期學習和檢查函授站的工作,保證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6.負責函授站終止後註冊學員的後續教學管理和服務、財務結算和財產清算。
第十三條主辦高校應堅持辦學主體地位,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函授站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將管理責任和辦學權轉讓或委托給函授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及時向函授站傳達國家和省有關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定期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和舉辦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
2.合理制定函授站招生計劃,統壹印制招生簡章等招生宣傳資料,統壹組織實施招生。
3.制定函授教學計劃,派出主要課程的講師,聘請具有大學教師資格的函授站導師,發放課程教材等教學資料,負責考試命題、組考和評分,對函授站的教育質量和教學工作負責。
4.統壹組織實施函授學員學籍管理,確保新生註冊、學籍變更、畢業證發放、電子註冊等各環節及時準確。
5.定期檢查評估函授站工作,及時掌握函授站運行情況並糾正存在的問題,堅決撤銷不合格、不規範的函授站,確保辦學規範。
6 .嚴格財務管理,堅持按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並開具正規票據,堅決制止函授站違規收費。
7.負責函授站終止後註冊學員後續教學管理和服務的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高校函授站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需求和教育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合理設置函授站,按期受理普通高等學校的備案申請,嚴格審查函授站的辦學條件和資質。
2.加強對函授站招生活動和日常運行的管理和監督,及時查處主辦高校及其函授站的虛假宣傳、違規招生、隨意設站等違規運行行為。
3 .積極配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函授站的年度辦學審核和教學評估工作,及時報送函授站的相關辦學材料。
第十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支持省內外普通高等學校利用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成人函授教育,同時不斷建立健全函授站辦學監管制度,促進成人函授教育健康發展。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政策和我省教育工作部署,對全省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2.依法依規審核備案高校函授站設置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定期開展函授站的辦學檢查和教學評估。
第四章辦學活動
第十六條函授站必須執行主辦高校與設站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配合主辦高校組織相關辦學活動。函授站不得從事與成人函授教育無關的任何辦學活動,也不得將招生、收費、教學與設站單位的其他辦學活動捆綁。
第十七條函授站只能協助主辦高校對所在市、州或行業進行招生宣傳和學生組織,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傳資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招生宣傳和學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學生,不得招收各種形式的未經成人高考的成人函授教育學生。
第十八條函授站必須按照主辦高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函授學員發放教材和輔導資料,認真做好教學輔導和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同時協助主辦高校進行課程考試,不得為降低辦學成本而降低教學環節的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函授站必須配合所在高校做好學生的學歷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強與函授學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聯系,主動幫助解決學習中的各種問題和困難,及時向所在高校反饋函授學員對教學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函授站必須建立健全行政、教學指導、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認真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不得違規向學員收費甚至要卡,切實為教師和函授學員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壹條函授站必須自覺接受所在高校、設站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辦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高校、設站單位和當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函授站不得擅自變更建站單位、辦學地點和函授站負責人。變更設站單位的,應重新申請登記;變更辦學地點、負責人和聯系方式的,應當經所在高校同意並及時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嚴禁以任何形式在站外開展招生辦學活動。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主辦高校應積極探索建立有利於規範辦學、保證質量的函授站管理機制,定期表彰獎勵優秀函授站及其工作人員,及時撤銷非法和不合格的函授站。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辦學條件好、函授辦學經驗豐富、辦學信譽好的設站單位為多所高校設立函授站,但每個設站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函授站;支持成人教育規模大、管理規範的高校適當增設函授站。
第二十五條主辦高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新建函授站備案、暫停成人教育招生並依法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1.學校(含內部機構和個人)未經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從民辦點招生。
2.學校疏於對函授站的監管,教學質量無法保證或存在違法辦學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 .違反國家其他政策和我省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函授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主辦高校暫停招生並限期整改或取消。函授站撤銷後,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應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和公告。
1.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招生、買賣生源、站外設點、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
2 .不能提供基本教學條件或履行教學職責,日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 .未通過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評估。
4 .超越函授站職責或設站協議招生辦學。
5 .違反國家其他政策和我省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函授站的設置和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黨紀國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函授教育輔導站建立和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外(在湘)高職高專、成人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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