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小礦開采要經過以下程序: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進行采礦項目可行性研究;采礦工程設計;礦井建設和生產。其中包括:
小礦:競得有償采礦權(如需查清礦產資源儲量,先繳納探礦權)→礦山可行性研究(含環境影響評價)→采礦工程設計及審批→取得采礦許可證→礦山建設→礦山生產。
小礦山:礦業權申請→儲量估算→通過競爭有償取得礦業權→開發利用方案及答辯工作提交及審批→取得采礦許可證→礦山建設→礦山生產。
對普通建材、砂、石、粘土礦等小型以下礦山,可簡化許可程序和內容,將安全、環保、地質災害評估簡化為礦區建設防禦工作意見。
4.5.2礦山項目可行性研究
礦山項目可行性研究是使小礦山避免盲目、簡單、粗放管理,走向規範化的第壹個環節。礦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對該項目是否開發、采用何種開發方案、開發的技術可行性和投資收益的效果進行論證,並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安全生產和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研究成果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依據,是銀行貸款的信用指標,是小礦山健康發展的藍圖。也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的主要審批材料之壹。
礦井設計
小礦山設計是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的實施,是根據礦床賦存和經濟技術條件選擇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資源開發方案。包括確定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采礦方法、選礦(或加工)工藝、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措施、生產生活設施、給排水、供水、供電、運輸和營銷方案。開采資源分散的小礦山或砂、石、粘土等用於普通建築材料的小礦山,應備。
礦山設計是礦山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文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和環保部門,保障小礦山開發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促進小礦山粗放式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
4.5.4提高資源利用水平的規定
要對小礦山進行綜合改造,明確開采資源的利用水平要求,節約、保護和充分合理利用資源。
1)今後,所有新建小礦將采取競爭性招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采礦權,以此鼓勵采礦權人通過珍惜資源、保護自身資產,增強維權意識。
2)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準入條件和最低開采規模審批采礦權,從源頭上保證布局優化、規模合理、設計科學等重要環節。
3)合理確定回收率指標,加強監督管理。在分析礦床類型、礦體形態和產狀、資源儲量狀況、采礦方法和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地規定合理回采率指標,體現在設計書和開采方案中,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的依據。
4)小型礦山企業在開采過程中必須進行礦山技術改造,更新設備,改進采礦方法,淘汰落後工藝,加強資源動態管理,切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4.5.5做好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
4.5.5.1做好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是小礦山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對礦業的必然要求,是具有約束力的硬性指標。政府對小礦山的管理,必須加大礦山環境保護的力度,保證好這個水平;小礦山企業要從理念轉變為行動,自覺完成從礦產勘查、礦山可行性研究、礦山建設、礦山生產到依法閉礦全過程的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並將此項工作的投入納入生產成本。
4.5.5.2的壹般要求
1)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充分利用,化害為利,變廢為寶”以及“誰開發誰保護,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恢復誰受益”的原則。
2)推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依法辦事,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3)執行礦山建設和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4)加大礦山環境保護、汙染防治、土地復墾、植被恢復和水土保持的投入,提高保護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4.5.5.3新建小煤礦的環境保護
1)必須嚴格執行新建礦山的環境條件,對環境破壞嚴重、無條件采取措施避免的新建礦山實行“環境保護壹票否決制”。
2)禁止開展對環境有不可挽回的破壞作用的采礦活動,禁止土法冶煉金礦、硫礦、鉛鋅礦、汞礦、明礬礦、土焦,禁止新建含硫量大於3.00%的煤礦,限制含硫量大於1.50%的煤礦改造。
3)在礦產資源規劃禁止開采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小礦、小礦,特別是嚴禁在庫區及其上遊和主要支流新建汙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采礦廠。
4)廢石場和尾礦庫必須正確選址,防止尾礦水汙染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出風口豎井應按安全規定建在居民區的下風向,並保持規定的距離。
4.5.5.4現有礦山和閉坑的環境保護和恢復
1)加強對現有小礦的監督管理,查處非法排放廢氣廢水、隨意堆放固體廢物(廢渣、尾礦、矸石等)的小礦。),占用大量土地(特別是耕地),造成環境破壞和誘發地質災害的,依法限期改正、限產或關閉。
2)給予優惠政策或獎勵,引導小礦山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實現礦山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三)小礦山企業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做好礦山關閉工作,繳納有關稅費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履約保證金,完成環境治理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礦山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待各項治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後,才能批準礦山關閉。避免炸了東西,開采完就走,留下政府難以處理的問題,安全隱患禍害子孫後代。
4.5.6嚴格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
1)堅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安全生產為民的思想,嚴守紀律,禁止行動,杜絕壹切僥幸心理和粗心行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安全主管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大力降低事故率。
2)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市、縣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明確責任體系;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和設施;嚴格落實地方行政領導問責制和安全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礦山安全目標責任書,實行鄉鎮領導負責制、幹部駐礦、地方政府監管和安全礦長聘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防患於未然,降低事故發生率。對非法開采、不具備最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要依法整改,堅決關閉。
3)加強小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建設。(1)進壹步完善主要礦種的礦山安全法規。②嚴格執行礦井安全準入制度。礦山投產前應進行安全評估,評估不合格者不得生產。每年對生產階段進行評估。隨著礦井階段的延長,提升、通風、地壓、巖層移動、防洪等。會發生變化,新的作業環節應制定相應的安全對策。(3)對小礦法人、礦長、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礦工進行培訓和考核,使他們真正具備安全防範知識和能力。④加強小煤礦“四證”登記管理。小煤礦必須持有合法的采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生產。“四證”要動態管理,出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直至吊銷許可證。對於瓦斯煤塵災害嚴重的礦山企業,要堅決執行瓦斯治理規定,必須具備先抽後采的瓦斯抽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