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及其相應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和《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內部價格管理,做好教育收費管理工作。
二、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要按要求在學校、招生簡章、錄取通知書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收取未經公示的費用和與公示內容不符的費用。收費標準變更後,應及時變更,確保收費內容的準確、全面公示。
3.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捆綁收費。
四、不得強行或變相收取服務費、亂收費。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不得違反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強制或變相強制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並收取費用,以及收取非服務性、非法獨立項目的費用。
嚴禁將已明確規定為財政擔保的項目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在代收費用中擅自獲取差價、退錢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家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合夥人名義或變相收取服務費、代理費。不得收取押金、抵押金等。違反規定。
5.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違規收費:嚴禁學科校外培訓機構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超時限、超定額收費。不得違反《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NDRC價格[2021]1279號)的規定。嚴禁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第六,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贊助費、* *建設費或捐贈與招生掛鉤的學費,不得通過基金會、社會中介機構、培訓機構等關聯交易變相收取學費、擇校費。嚴禁通過校企合作開展與學歷教育相關的培訓、實訓並收取費用。嚴禁以信息化教學或分班教學為名,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和教育app並收取費用。
嚴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向學生收取實習保證金、崗位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有《普通高等學校非學歷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等明確的違規收費行為。
各級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要認真對照相關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壹步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教育收費監管職責,密切關註輿情動向,加強部門協調,強化行政指導和提醒,強化線上線下壹體化監管。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點抽查,依法查處教育收費違法行為。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學生和家長對各類教育單位的收費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教育收費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