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作目標
截至2021 65438+2年底,現有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基本完成轉制審批登記;2025年,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標準化建設率達到100%,培訓教師合格率達到100%。藝術培訓行業將健康發展,管理將科學規範,人民群眾滿意度將顯著提高。
二、重點任務
落實藝術培訓機構準入制度。
1.藝術培訓機構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面向社會舉辦,並登記為營利性藝術培訓機構。
2.藝術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金華市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準入指南》的要求,按照《金華市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設立程序》的規範程序從事藝術培訓活動,經當地文化行政部門前置審批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
3.藝術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培訓。
4.學前兒童和普通高中學生藝術培訓機構參照本方案執行。
規範審批登記程序和退出機制。
1.按照教育部門的學科管理模式,藝術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前置許可。
2.舉辦者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培訓機構名稱,向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具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保留通知書》載明名稱的藝術培訓機構,並持批準許可證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營利性藝術培訓機構。
3 .藝術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必須按照“壹點壹證”進行審批;跨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4.培訓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其業務範圍中載明培訓機構的服務內容。培訓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事先征得文化行政部門同意。
5.市、縣文化行政部門要牽頭成立藝術培訓班考核鑒定專家組,對培訓機構提供的模糊藝術培訓班出具鑒定結論。鑒定結果應給出明確的“藝術”或“非藝術”結論。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被行政部門列入黑名單三次,經營不善的,藝術培訓機構需要終止培訓服務。藝術培訓機構在終止服務前,應當妥善安排學員和工作人員。
落實藝術培訓機構的職責。
1.信息披露。藝術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將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許可文件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懸掛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培訓教師、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課時等。應當在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 30。
2.合同約束。藝術培訓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規範的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款標準和程序、爭議解決方式等。
3.系統是完美的。藝術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教學活動;實行學生註冊制度,建立規範的學生檔案;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訓。
4.定期報告。藝術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情況,按年度計劃開展的培訓活動情況,按規定履行的登記手續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三,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成立工作小組,加強對“雙減”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準入指南。各縣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摸清底數,明確標準,分清責任,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積極防範化解風險,確保“雙減”工作取得實效。
加強監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監管的通知》精神,以及金華市委辦公室印發的《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度, 以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監管藝術培訓機構預付款,實行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
加強執法檢查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建設、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加強對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的執法檢查,加大對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未經批準在中小學設立藝術培訓機構,或培訓機構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金華市中小學藝術培訓機構招生簡章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中共金華市委辦公廳、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 全面助力我市“雙減”工作,規範藝術培訓行業管理,促進藝術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第壹條適用範圍
在金華行政區域內,由國家事業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經當地文化行政部門預先核準,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戲曲、曲藝等藝術培訓機構,以下簡稱“藝術培訓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不得從事學科培訓。
第二條組織者的條件
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藝術培訓機構是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國國籍,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藝術培訓機構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中國人民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有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辦學的,應當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數額、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排名、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三條機構名稱
藝術培訓機構只能使用壹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者引人誤解的詞語,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壹致。
培訓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描述和組織形式組成:
1.行政區劃名稱:壹般采用“金華市XX區或XX縣”的結構。
2.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個人姓名作為字號,不得以“中國”、“中國”、“國際”、“全球”等字樣為前綴。
3.行業表述:壹般表述為“XX培訓機構、XX培訓中心”等。為了體現培訓類別或特點,可以使用“舞蹈培訓”、“音樂培訓”等行業表述。
4.組織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5.培訓機構門面上懸掛的名稱應當與註冊名稱壹致,名稱中不得使用“教育”、“學校”等字樣。
第四條訓練場地
舉辦者應當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舉辦者需要有自有場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年。
選址:居民樓、簡易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隱患或不適宜開展藝術培訓活動的房屋不得辦學。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等標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風、排水條件,並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和消防行政許可。培訓機構樓層不得高於5層,14周歲以下學生不得高於3層。
面積:培訓場地的面積應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同壹培訓期的教學用房平均建築面積應不小於3平方米,舞蹈、戲劇班應不小於5平方米。舞蹈、戲劇類學校建築面積不小於300平方米,其他學校建築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機構名稱為“XX培訓中心”的,其面積不得少於800平方米。
第五條培訓教師
藝術培訓機構應當配備結構合理、滿足藝術培訓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培訓教師。專職培訓教師不少於3人,須與培訓機構簽訂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培訓教師應持有與教學內容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能力證書。不得聘用文化館、國有院校、公辦藝術學校在職人員,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用境外和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課程要求
培訓機構應當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訓目標,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課程計劃、大綱並配備相應的教材。培訓教材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取向,並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涉及教材引進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培訓師資、班次、內容、招生對象、收費標準、課時等。應在會場顯著位置公示。
第七條註冊審批
藝術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前置許可。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具有核準名稱並經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批準的營利性培訓機構。在同壹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藝術培訓機構,按照“壹點壹證”審批;跨縣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加強監管
建立藝術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藝術培訓機構資金管理參照《教育學科管理辦法》執行。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向社會公示,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收費不得壹次性收取。應鼓勵先培訓後付費或賣壹節課的培訓收費模式,使用規範的藝術培訓服務合同。實行風險準備金制度,登記為壹般藝術培訓機構654.38+0.5萬元,藝術培訓中心30萬元。風險準備金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九條補充規定
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指引制定本地藝術培訓機構的準入標準,並向金華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備案。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