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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條例的內容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維護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發〔2007〕3號)。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培訓、繼續教育、咨詢、輔導等各類非學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為滿足社會需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的。

第三條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學校的基本職責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按照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開展學生輔導,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技術素質。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民辦教育,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辦學積極性。第六條設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除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校舍為壹校壹地獨立院落,占地面積不小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人均建築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學校建築要安全衛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合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的,必須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5年。出租的校舍或土地,學校產權不能轉移到學校名下,學校的註冊資金應按壹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本息歸學校所有,資金使用由審批機關監督。

(二)學校主要負責人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學校應根據學生規模配備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1: 30。學校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會計人員應具有法定資格。

(四)學校應根據學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1: 20。其中,專任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五)學校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書刊,其中紙質圖書不少於5000冊,且學生平均人數達到10以上。

(六)辦學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

(七)教學內容符合高等教育層次,專業不少於兩個,制定與專業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要求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要求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八)學校應根據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習和實踐設備。自購教學設施設備總值不低於50萬元。第七條學校的設立,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市、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備案)。開設衛生、安全、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必須經所在省或所在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承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必須經相應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批準;與具有學歷教育證書頒發資格的高等學校聯合舉辦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函授教育輔導站,必須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並提前向市教育局履行申請,報教育部門審批備案手續。

第八條學校名稱應當反映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辦學層次和辦學類別,冠以學校名稱。所有的學校都叫“專科學院”,不叫“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

未經教育部批準,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準,不得使用“山東”、“齊魯”、“省”等字樣。

建立網站、網頁的,其域名應當與核準的學校名稱壹致或者用與其名稱壹致的漢語拼音書寫。如果使用簡稱,也應寫在名稱的漢語拼音前綴中。網站(頁面)地址應連同主頁內容壹並報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學校經批準正式設立後,應當憑辦學許可證及時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單位代碼、收費許可證等審批和備案手續。

第十條經批準的學校實行省、市兩級管理,主要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省級教育部門實行宏觀管理和協調。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批準設立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制度,並將檢查結果長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壹條學校只能使用壹個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名稱,不得設立分校(含分校、分校和教學點),不得允許兩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第十二條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領取辦學許可證和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它將發布招生簡章(印刷媒體廣告、電子多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並設立招生網頁,按照招生廣告備案權限進行審核備案。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委托給其他非教育機構、商業中介公司或個人。在辦學場所以外設立招生點的,應當經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向辦學場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發布招聘廣告(簡章),必須填寫《招聘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用印章。市級媒體廣告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省級媒體或跨省廣告招生的,必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招生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範圍、收費標準、報名程序、頒發證書等。,並註明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對於招生的性質,發什麽樣的畢業證,壹定要準確,不能含糊。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專業技術”“專門”等字樣,不得使用簡稱,以免引人誤解。自考學生,遠程在線教育等。不得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相混淆進行誤導性宣傳。

第十五條招生廣告壹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內容。招生廣告備案號的有效期壹般為三個月。經批準的招生廣告需要變更或者超過批準的有效發布期限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查備案手續。《招生廣告審核記錄表》應存檔備查,保存期兩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廣告的審查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學校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出具《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學習證書的獲取方式、提供電子網頁驗證或電話驗證的方式。不得以任何容易誤導學歷教育學校的形式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學生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搶奪學生。

學生到校後,應將學校的專業設置、證書發放、課時、收費、教學和生活條件等詳細情況告知學生或其家長,並安排現場參觀。學生或家長滿意後,才能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出具國家規定的統壹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清單。

學制壹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習不滿兩個月的按四分之壹學年收費標準收取,不滿壹學期兩個月的按二分之壹學年收費標準收取,不滿壹學年壹學期的按壹學年收取。學制不滿壹年的非學歷教育,按照實際學習天數收費。

不得以任何名義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不得以“校舍基金”、“教育儲備金”、“實習費”等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收取費用,不得獨立項目或超出批準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外出實習壹學期以上的學生無需返校住宿,學校不得收取本學期或本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休學和退費應嚴格執行省級教育和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教學和行政管理

(壹)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學院(學校)院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學校的董事長、董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任命院(校)長必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設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三)承擔學歷教育和國家資格培訓的學校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教材。所使用的教材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四)學校應當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踐課程),完成規定的學時數。嚴禁缺席、遺漏或刪除課時。

第二十條學生管理

(壹)建立學生資格審查制度、註冊制度和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當組織專門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招生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學生,必須組織政審、體檢,並在入學登記簿上建立學生電子檔案。報名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址、入學時間、所學專業(培養項目)、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等。沒有身份證的學生,要註明並核對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名稱和戶口本號碼。

學生註冊名冊應於每年10結束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和學生檔案永久保存。

(2)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虐待和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進行罰款。

(3)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按期登記註冊學生的考核、考試、實驗、實習結果,並及時交存學生學習期間的相關材料。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和考核的學生,按規定發給現實結業證書。

(四)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黨組織、工會和學生組織。

第二十壹節教師管理

(壹)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人事管理和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2)教師聘用條件: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民辦教育,為人師表,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符合高校教師相應的學歷要求。

(三)教師的聘任應按不同級別簽訂聘任合同。合同的內容應該盡可能詳細。如果壹方違約,應根據合同法處理,避免給學校工作造成直接損失。

(四)學校應有教師隊伍建設規劃,重視專業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和骨幹教師的培養。要創造條件開展教師定期培訓,加強師德建設,鼓勵教師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培養“雙師型”新型教師,大力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

(五)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障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時支付教師講課費,在業務培訓、職稱聘任、工齡計算、表彰獎勵、計劃生育、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權利。

第22條安全和健康管理

(壹)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第壹責任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二)學校應當建立並落實逐級管理的責任制和校園安全、學校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等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和消防要求。

(四)學校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完善和更換學校安全設施,防止火災、水災、觸電、盜竊、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各類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壹)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並設立獨立的具有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室。

(二)學校壹經批準設立,必須持有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立銀行賬戶,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所有收入壹律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嚴禁個人留存或存入個人賬戶。

(3)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認真組織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禁以各種借口侵占、挪用或私分收費和學校資產。

(4)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年終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收支表等財務報表;定期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檢查,參加審批機關組織的會計培訓。接受審批機關依法委托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並如實公布審計結果。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逐年提取發展資金。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定專人監督交付。第二十四條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由舉辦者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提出,經民辦學校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發起人、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發起人、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學校變更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電子網站,變更或者增設專業,經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終止辦學:

(壹)連續兩年不招生或者招不到足夠的學生開班的;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有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二十八條自行終止或者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學校,必須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妥善安排學生,做好財務結算和相關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並註銷。

學校的終止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審批機關審批(濟南、青島終止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審批機關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退費、罰款、暫停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把學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科學規範管理,提高質量,嚴格督促現有學校改善辦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及時督促指導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壹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壹人多校或多校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學校派出督學或督學、黨建聯絡員或輔導員,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二條自本條例發布之日起,兩年內學校未達到本條例要求的,應當變更為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者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