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就業。
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支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並依法對下列企業和人員給予稅收優惠:
(壹)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和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壹)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 * *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洪澤就業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