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二十七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