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商標侵權處罰法律依據如下: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