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