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註冊商標申請日前,在該商標註冊核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善意地繼續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標使用人有權與原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繼續使用該商標。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註冊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不予註冊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對經審查異議不成立後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三個月初步審定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自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核準註冊決定作出之日止,對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無追溯力;但是,因用戶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