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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異議的提出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商標搶註 異議的提出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提出異議註意事項: 1,壹定要在初審公告之日期三個月內向 商標 局提出申請。 2,異議申請資料需要壹式兩份。 3,商標官費每個類別500元,別忘記交哦! 4,自行辦理的可以直接去 商標註冊 大廳或者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受理大廳辦理,也可以通過郵局郵寄,或者其他快遞提交申請材料。 商標異議所需資料: 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理由書和主要 證據 外,其他異議證據還能以光盤等電子載體形式提交,不用再交那麽多紙質文件了。 提交在先使用商標的證據壹定要能夠體現出商標的使用情況,比如:將商標標識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 商標交易 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要能體現出商標的使用人是申請人;要能體現商標的使用時間早於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時間。 商標搶註的認定依據 不能認定商標搶註行為的不正當競爭性 在立法上,中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規定:假冒他人的 註冊商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商標搶註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商標法實施細則 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行為屬於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但是,何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沒有認定標準,公眾熟知商標是否是 馳名商標 或知名商標,沒有法律標準和認定程序;能否從商標知名度的高低和廣告費用投入的多少來評判,缺乏法律依據,使大部分被 搶註商標 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在理論上,有學者認為商標搶註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 [2] 。理由是,搶註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征。因為雖然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壹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註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妳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註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商標搶註的審查制度 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審查制度不合理 中國註冊商標審查制度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首先 商標註冊申請 人的條件過於寬泛。凡是領取到 營業執照 的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都可申請商標註冊,而不問申請人是否已經從事生產經營,也不問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符。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但是什麽樣的人對哪些商品或服務可申請商標註冊,法律沒有規定。從而導致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申請人的生產 經營範圍 不壹致,造成申請人申請註冊的泛濫,使大部分註冊商標成為不依附於商品的“閑置商標”。其次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中國采用的是“在先申請原則”。 商標法 第三十壹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由於我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是以商標局收到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及相應的有關資料之日為準。所以商標法認定的申請日期,有時並不能正確顯示商標申請人的申請日期。例如, 上海 霞露日用品廠的“霞露”商標案,其商標註冊申請報送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但由於工商行政部門的工作延誤,商標局於1988年3月15日才收到申請,期間江蘇 無錫 美容品廠已於1987年12月30日申請並初步審定了“霞露”商標。使上海霞露日用品廠使用了將近5年的“霞露”商標,最終還是被他人搶註 綜合上面所說的,商標被別人搶註了,作為商標的所有人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是提出異議也是必須要拿出實際的證所據,在法律面前沒有證據是不會受理的,而且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這樣對於自己拿回商標的把握也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