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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如何救濟

商標是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利潤。在連續停止三年未使用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局責令商標權利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使用的證據,未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被采納的情況下,商標就會被撤銷。那麽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如何救濟?以下由我為您壹壹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壹、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銷如何救濟

註冊商標被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如何證明商標在使用

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註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註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於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三、申請商標爭議裁定

商標註冊人認為註冊未滿壹年的商標,與其使用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爭議裁定。

(1)填寫代理人委托書和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各壹式三份;

(2)其他有關爭議理由的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壹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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