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藏藥品牌的“便車”輸了官司
開排骨鹵肉店,叫什麽名字不好,偏偏要起壹個與著名制藥企業商標相同的店名,這下可好,鹵肉店還沒賺幾個錢,就被制藥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輸了官司關了門。
“奇正”開肉店賣排骨?
開排骨鹵肉坊的是談先生,把他告上法庭的是甘肅奇正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人們也叫它奇正藏藥。
2004年8月的壹天,奇正公司的壹位職員和朋友們聚餐時,朋友突然問他:“妳們奇正集團是不是又開了肉店?”聽到這個消息他感到非常震驚,就問朋友是怎麽回事,朋友告訴他在定西路新開了壹家“奇正排骨鹵肉坊(下稱奇正排骨)”。第二天,這位職員立刻帶上數碼相機,拍攝了奇正排骨鹵肉坊的門面照片。
掌握了相關證據後,奇正藏藥把“奇正排骨”告到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5萬元。
“奇正排骨”的談老板認為,他們與奇正藏藥畢竟屬於不同行業,經營的商品不存在相同和相似的問題。
“善意使用”不能成立壹般情況下,談先生的觀點當然成立,可如果“奇正”是馳名的金字招牌時情況就不同了。因此,判斷“奇正”商標是不是馳名商標就成了本案的關鍵。對於馳名商標,法律給予比壹般註冊商標更高水平的特殊保護,具體說就是將保護的客體擴大到了其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即突破了藥業的範圍。
合議庭法官評議認為,奇正公司所有的註冊商標符合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關於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認定為馳名商標。
談先生在法庭上說自己充其量也只能算個“善意使用”,因此不能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談先生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奇正排骨”在店鋪門口制作大型招牌,將“奇正”二字放在顯著位置並且字體與奇正公司馳名商標所使用的字體相近似,這壹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足以使公眾誤以為其與奇正公司存在某種關系或為同壹市場主體,其行為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這種使用還會造成權利人馳名商標的淡化,給權利人造成損害。
“奇正排骨”敗訴關門由於兩個奇正為不同行業的經營者,奇正公司尚未在被告經營的行業內建立關聯企業,雙方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因此,法院認為奇正公司並不存在損失;從被告的使用行為可能造成權利人馳名商標的淡化這壹角度看,從被告方的使用方式、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經營規模、影響範圍等情況看,尚無證據證實也無相應客觀事實能夠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已經造成了奇正藏藥馳名商標淡化的損害後果,奇正公司在這方面也不存在經濟損失。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5萬元賠償請求,但判決談先生立即停止將“奇正”二字作為其排骨鹵肉坊名使用的侵權行為。
3月21日,記者發現,奇正排骨鹵肉坊已摘牌歇業。
本報記者陳霞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