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商務部委托,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負責青年援外誌願者的選拔和具體管理工作。第六條青年援外誌願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齡壹般在20至35周歲之間,確屬援外青年誌願服務所必需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健康;
(4)壹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記過;
(六)忠於祖國,樂於奉獻,熱愛誌願服務事業,誌願到發展中國家從事誌願服務。第七條援外青年誌願者應當遵守派遣援外青年誌願者的有關規定,遵守援外人員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管理;遵守接受方的法律法規,尊重接受方的風俗習慣和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第八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年度援外青年誌願者派遣計劃,包括派遣國家、人數、服務崗位、服務時間和資金預算。第九條商務部負責與接受方相關部門談判並簽署合作協議。
根據合作協議,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負責組織援外青年誌願者的招募、選拔、培訓和派遣。第十條中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負責青年援外誌願者在國外工作期間的管理工作。第十壹條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可以通過商務部網站、中國誌願服務網、新聞媒體等發布招募啟事。,並面向社會公開招募青年援外誌願者,或根據需要面向特定地區或單位進行定向招募。第十二條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根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集中考試、公布成績和錄取等步驟選拔和聘用青年援外誌願者。青年援外誌願者名單報商務部備案。第十三條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應當根據國家關於援外青年誌願者的有關規定,與援外青年誌願者簽訂誌願服務合同。第十四條援外青年誌願者出國服務前,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應對援外青年誌願者進行集中培訓。組織培訓前,應編制培訓計劃,報商務部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根據國家關於派遣援外人員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援外青年誌願者的手續。第十六條援外青年誌願者出國服務期限為6個月至2年,壹般應超過1年。第十七條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應對青年援外誌願者在受援國服務期間的表現進行評估。評估應征求我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的意見。評估結束後,應將評估結果上報商務部,並通知推薦單位或原工作單位。圓滿完成服務任務的青年援外誌願者將獲得青年援外誌願者榮譽證書,優秀青年援外誌願者可被推薦到我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或援外專家組工作。第十八條援外青年誌願者相關費用的規定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